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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時效論:以日本法為中心

票據時效論:以日本法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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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台灣在1986年已廢除空頭支票的刑事處罰規定,正式邁入票據係以信用為前題的票據交易制度。由於商業社會裡在票據使用上非常頻繁,經營公司或受僱行號、業務上簽發或個人收受票據,都會有票據接觸的機會。因此,瞭解票據的相關規定,不僅是商學院必學的基礎,更是現代國民的基本通識。
  
  日本在金融秩序上的維護,有許多先進的觀念;在商業經營方面,更有完善的法律系統;而以日本法為中心的票據時效論分析,必然能擷取出許多可供台灣參考的先進經驗。著者留學日本,即以票據法為研究重心,任教期間對於相關的研究仍持續不懈,本書為其研究生涯的心得結晶。
  
  本書以票據時效為探討中心,概因票據時效的規定常被持票人忽略或怠忽行使,以致於被票據債務人提出消滅時效的抗辯。著者因此舉其重點,從所謂的票據時效、票據時效中斷與中斷後之效果、票據付款請求權時效消滅對於追索權之效果、付款猶豫(延後)特約與消滅時效之起算日,做為本書的四大主要分析,大抵已涵蓋票據法的主要內涵。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賴世琳

  
  現職
  台中科技大學專任副教授
  東海大學日文系兼任副教授
  
  學歷
  日本明治大學法學碩士
  
  研究
  日本法律、商事法、民法
  
  
 

目錄

日本年號對照表
凡例(略語)

第一章    票據之時效期間論 011
壹、前言 011
貳、票據之時效期間 012
一、對主債務人之請求權 012
二、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 024
三、背書人對前手之再追索權 032
四、本票匯票執票人對保證人等之時效期間 037
五、已為清償保證人等之時效期間 038
六、支票執票人對付款人之時效期間 038
參、結論 039

第二章    票據時效中斷與中斷後之效果 043
壹、緒論 043
一、票據時效之意義 043
二、票據時效之立法例 044
貳、時效中斷 045
一、時效中斷事由 045
二、訴訟外之請求(催告) 047
三、承認票據債務與時效中斷 058
四、訴訟上之請求(起訴) 060
五、告知訴訟與時效中斷 070
參、時效中斷之特殊問題 077
一、時效中斷之相對性 077
二、請求後須於何時以內起訴 082
三、起訴後之新時效 085
四、本票裁定與時效中斷 087
肆、結論 088

第三章    票據付款請求權時效消滅對於追索權之效果 093
壹、學說之見解 093
一、通說(多數說) 094
二、少數說 094
貳、檢討 095
一、多數說所持理由 095
二、少數說所持理由 108
三、我國之見解 120
參、結論 127

第四章    付款猶豫(延緩)特約與消滅時效之起算日 133
壹、付款猶豫特約之意義與問題所在 133
一、意義 133
二、付款猶豫特約之問題所在 134
貳、判例及學說的變遷-以日本法為中心 136
一、判例 136
二、學說 137
參、付款猶豫特約與中間償還義務人之關係 145
一、票據主債務人(本票發票人)與執票人間所為付款猶豫特約,對背書人如何保全追索權? 146
二、背書人得否援用主債務人(本票發票人)與執票人之間所為付款猶豫特約之效力? 148
三、背書人與執票人間所為之付款猶豫特約 150
肆、免除付款提示之特約 151
一、免除付款提示特約之意義及學說上之對立 151
二、免除付款提示特約之效力 154
三、檢討及小結 156
伍、結論 157

第五章    總結(著作後語-代結論) 161
參考文獻 167

 
 

自序
  
  票據法之研究係我國學者較少涉入者,縱使現今大學林立,法律系普遍設置之年代,亦無太多改善。惟可喜者,法律系自1980年代反對運動崛起後,已成為學子心目中之第一志願。
  
  其實票據法對於本票,並非僅探討本票之強制執行;支票亦非僅探討遠期支票而已。2001年以後票信管理新制上路,配合1986年廢除空頭支票之刑事處罰規定,正式建立票據須以信用為前提之票據交易制度。票據法學乃極具精緻理論構造之法律,一旦進入,即得等候其美妙的法律論理世界而充分享受其樂趣,為一引人入勝之學問。由商業交易之道具而設計出票據,以此為對象之票據法係相當技術的,若與以道德觀念為根據之法律領域相較,有難以配合之處,又須以民法之法律行為或債權讓與之理論為基礎,故其存在並非僅是法律類組之考試項目之一而已,更包括多數財產法上交易及金融交易之問題。
  
  本書之構成,分為四大章,首先由「票據之時效期間」開始,接著「票據時效中斷與中斷後之效果」;「票據付款請求權時效消滅對於追索權之效果」;「付款猶豫(延緩)特約與消滅時效之起算日」凡四篇,過去曾編輯為「票據時效論—以日本法為中心」讀本,由於票據法研究在時效方面問題上,我國文獻係較欠缺者,因此筆者不揣譾陋,期能有所創見。日前由於翰蘆圖書公司發行人洪詩棠先生的邀稿,筆者因此重新編輯成書,決定公開出版,希能將這多年來的研究心得,貢獻於學術領域。
  
  筆者自1989年3月由日本返國後,即在國立台中商業專科學校,如今本校再從學院改制為科技大學。留日期間,筆者主要專攻票據法,專任教職後,於2001年以「票據法上之善意保護論」取得副教授資格,這27年來,所發表的論文,主要分為三大部分﹕一為「票據法上之善意保護」;二為「票據之付款」;三為「票據追索權行使及時效」。而在擔任商事法課程這些年,筆者向來以「責任感與使命感」自勵,教學之餘,亦黽勉於研究,始終未敢怠忽,若有幸達成目標,驗證「有志竟成鐵杵成針」(台語:歹歹馬亦出一步踢;日語:番茶も出花),乃能忝為退休之紀念。本書若能助益於票據法學之研究,並非是對未來研究畫下句點,將珍惜有限之年,筆耕不輟,精益求精。惟學術研究之路浩瀚無窮,難免管窺有限,尚祈博雅君子,不吝指正,將無任感激。
 
賴世琳
序於國立台中科技大學
通識教育中心2016年8月
 

詳細資料

  • ISBN:9789869351744
  • 叢書系列:法律類
  • 規格:平裝 / 176頁 / 17 x 23 x 1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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